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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影响前途,干部眼光才会真正向下

当前栏目:时政新闻阅读量:发布日期:201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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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三个相关办法。这4个法规文件的出台,形成一套清明政风、厘清吏治的“组合拳”,引起了强烈关注。

花开四朵,单表一枝。通读《办法》全文,印象最深的,就是《办法》凸显了“民意”在干部任用中的地位和作用。“群众反映强烈”、“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群众满意度”等字眼频频闪现,后面都有与之相应的调查和问责程序。尤其是第九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这样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统筹兼顾、民主公开的政策导向。既有组织任命,又看群众意见;既有内部监督,又有社会监督,尤其是将“群众满不满意”与“干部能不能上”直接联系起来,并作出了相应的问责规定,这就从源头上增强了民意对干部任命的监督力,也使民意对干部的政治前途有了更为有效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也是睿智的。干部素质怎么样,政绩好不好,能干不能干,清廉不清廉,老百姓的意见最中肯,老百姓的评价最有说服力。把民意力量引入干部任用程序,不仅可以识英才,辨良才,更可以堵庸才,去坏才,尤其是有效防止“带病上岗”、“边腐边升“现象发生,进一步保障干部队伍的质量,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近年来,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中,发挥群众评议功能、通过公示征求群众意见等做法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办法》的相关规定则让人看到了改革成果的发展和制度化。

从长远看,民意影响干部前途,不仅体现在任前,也体现在上任之后。与干部任用类似,近年来在政绩考核方面,群众评价的分量也在不断加重。在这样的政策和制度导向下,干部既对上负责,也要对下负责,有利于他们摆正自己的位置,将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结合起来,将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结合起来,在理念上回归执政为民的本位,在政绩观上走出唯GDP马首是瞻的误区,追求“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而反观现实,《办法》的出台更有针对性。近年来,干群关系出现了一些问题。这其中,固然有一些官员宗旨意识、公仆意识淡化的原因,而在用人方面,“重组织、重上级、轻民意”的办法和做法一直存在,甚至成为风气,使干部的政治前途和群众评价未能有效挂钩,群众意见不能对干部的政治表现真正“打分”,导致一些人逐渐形成了“只对上面负责、不管下面死活”的错误权力观和政绩观,在工作中发生了偏差,激化了矛盾。

这种“对上不对下”的倾向,实际上是把党和政府利益与群众利益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干工作就是大造“显绩”以吸引上级眼球,对改善民生、保护环境等事关百姓利益的“潜绩”则淡漠忽视,公仆角色颠倒,对人民群众缺乏应有的敬畏之心、关爱之情、服务之责,甚至与民争利,引发冲突。从郑州城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你到底代表谁说话”的骄横雷语,到野蛮拆迁引起的系列自焚悲剧,再到近期“茶杯门”、“掌掴门”事件中,一些公职人员发威虐民的粗暴行径,都有这种不良倾向的反映。

《办法》出台后,社会各界不乏好评,更不乏深切期待。正如温总理日前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的,健全制度很重要,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更为重要。只有让《办法》的二十条“铁令”令出如山,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硬杠杠”、“高压线”,干部队伍才会更加人才辈出,干部做事才会真正眼光“向下”,为国为民好好干一番事业。(詹勇)

(责任编辑: 陈元 )
编辑:团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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