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专项治理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发布日期:2010-06-23

[打印] 字体: 分享到:阅读量:
微信扫码,分享转发

  本报海口6月22日讯(记者刘琨)记者从省纪委获悉,经海南省委同意,省纪委、省监察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违规违纪收送款物专项治理。日前,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违规违纪收送款物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对专项治理工作做出部署。

  据了解,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方案》明确,领导干部违规违纪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主动自查自纠,如数上交或如实报告组织的,可依纪依法做出减轻处分、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等处理。对存在违规违纪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问题,在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中没有自查自纠的,依纪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理。

  《方案》强调,自查自纠阶段,有关人员收受的现金,可以直接上交到省纪委或缴存到省纪委设立的专用账户,也可以上交到所在单位或市县纪委(纪检组)。自查自纠结束后,凡继续违规违纪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收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据悉,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从6月初开始,至11月底结束。

 责任编辑: 霍筱薇
编辑:团省委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