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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海南省民政厅印发《海南省社会救助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办法》。今后,我省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工作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处理”的原则,由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投诉举报的,由举报人户籍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调查处理。
《办法》要求,省级和市县(区)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的登记、接待和办理工作;并建立信访事项处理预案,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信访信息,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发展、扩大。
对于信访受理、办理和督办的原则,《办法》规定:对于受理的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省级或市县(区)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凡是媒体曝光涉及重大违规违纪事项均列为省级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督办事项,涉事所在市县(区)民政局应当第一时间派出调查组进行核查,及时公布核查结果,消除社会影响,并将核查处理结果上报省级社会救助主管部门。
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编辑:黄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