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当前栏目: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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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8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2014年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起提高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通知说,为落实《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逐步过渡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起将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提高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额的上下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记者张惠宁)

编辑:黄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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