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今年起提高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医保待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升至12万元

当前栏目: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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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日报海口1月20日讯 (记者张惠宁 通讯员段晓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文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上升为12万元。一级医院统筹资金支付由85%上升为90%。

  据了解,区域统筹区包括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五指山、东方、定安、屯昌、澄迈、临高、昌江、乐东、陵水、白沙、保亭、琼中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域统筹区做为一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单位,实行基金区域统筹、市县经办、余缺调剂的模式。

  据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我省提高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待遇支付水平,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级医院起付标准由150元降为100元,二级医院由400元降为300元,三级医院仍为6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起付线累计计算,起付总额不超过600元。

  支付比例方面,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由85%上升为90%,个人负担1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上升为12万元。区域统筹区居民医保费用支付实行保底制度。在封顶线不变的情况下,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医保费用支付达不到实际医疗费支出的35%时,按照35%的比例给予支付。

  意外伤害死亡赔付标准: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偿3万元。

  我省还调整了区域统筹区内城镇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大学生参保政策”,规定:

  符合我省参保条件且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4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死亡证明到出生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该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按有关政策报销住院救治的医疗费用。

  在我省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入学当年缴费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期间连续缴费参保的,毕业后仍可享受已缴费参保自然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编辑:陈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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