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海南省旅行社经营规范》海南旅游拒绝“二次消费”

当前栏目: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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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日报海口1月19日讯 (记者杨春虹)中国首部《旅游法》正式实施百余日,但不少企业对其中相关规定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理解和执行不一。在春节“黄金周”前夕,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数月调研,结合我省旅游市场实际,正式发布了《海南省旅行社经营规范》,明确旅行社哪些行为是规范的,哪些是违规的。其中,与旅游购物有关的条款是关注重点,我省明确表示拒绝旅游“二次消费”,让游客享受海南包价旅游的轻松。

  为了保证旅游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坚定不移地取缔“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国家旅游局去年12月中旬专门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首次对《旅游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解释。

  一日游不得安排

  购物自费项目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旅游市场实际,我省更明确了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如我省要求与旅游者订立的关于增加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的补充合同,必须载明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真实情况,而且应当约定对不参加购物、自费项目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安排,不能造成这部分旅游者的时间浪费;明确“一日游”不得安排购物场所、自费旅游项目,而且应当使用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  获得回扣旅行社

  要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旅游法》实施后景区内购物呈现上升势头的现状,《规范》明确了旅游者在景区内购物时旅行社的法律责任,要求旅行社安排旅游者游览景区时,交由景区内导提供导游服务的,应当明确告知景区内导游不得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景区内导游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旅行社、导游从旅游者、购物者中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旅行社要承担法律责任。

  自由活动期间

  旅行社不得安排活动

  自由活动时间怎么安排也是各家旅行社关注的焦点。对此,《规范》明确要求,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是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事项。自由活动期间是游客自行安排活动的时间,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不得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不提供导游服务,不安排活动,如安排购物、另付费旅游项目的,属于“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将依照《旅游法》第100条处罚。

编辑:陈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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