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异地居住、异地工作人员看病,2009年我省启动了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目前这22个统筹地区分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区本级、贵州省省本级、山西省省本级、黑龙江省省本级、吉林省省本级、内蒙古自治区区本级、陕西省省本级、青海省省本级、甘肃省省本级、兰州市市本级、银川市市本级、天津市市本级、广州市市本级、南宁市市本级、柳州市市本级、桂林市市本级、伊春市市本级、佳木斯市市本级、大庆市市本级、长春市市本级、沈阳市市本级、重庆市市本级。
目前除天津市、青海省、南宁市、佳木斯市、大庆市尚无业务开展外,其它地区都已发生结算。其中山西省本级,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广州市、柳州市、桂林市、天津市、兰州市、银川市、重庆市是双向的,双方参保人员可以在对方指定的医院就医结算,这些地区人员可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在海南省的异地就医结算;海南省省本级、海口市、三亚市的参保人员,可向经办机构申请省际异地就医结算。但贵州省、黑龙江省为单向,海南省参保人员尚不能在对方医院就医结算。
海南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定点医院包括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省中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解放军一八七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农垦三亚医院等61家。(记者张惠宁)
一、哪些人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结算?
1.按照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退休人员;
2.在参保所在地外居住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公派3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
3.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的人员。
二、发生了省际异地就医,如何办理手续?
省外异地安置、工作的参保人员,需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转诊人员还需持《转诊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结算申请,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办领就医地的《医疗保险证》(有参保地医疗证的人无需办理),到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