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将行政审批权关进法治的“笼子”

当前栏目: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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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至29日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的决定》,明确了在海南经济特区范围内,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此次海南运用特区立法权停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在国内尚属首次。

  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海南在改革开放方面有许多开风气之先的举措,其中不乏以“海南模式”在全国推广的案例。行政审批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的重头戏,海南在这方面的实践亦可圈可点。去年,行政审批“三集中”模式荣获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现今,又在国内首次运用特区立法权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更可看做一次标志性的创新。

  行政审批改革是一场自我革命,非有壮士断腕之决心不能见效。改革涉及到各部门的利益,改革的推进必定越来越难,所谓“旧骨头难啃,新骨头增生”,所有这些问题单靠政府部门自觉自为是不现实的,只有通过法的形式,遏制行政权力天生的自我膨胀特性,才能确保改革的彻底和可持续。因为在当前强调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只有法本身可以平衡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具体到行政审批,就是以法律权威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权力,严格设定行政审批的程序,同时可以防范过去行政审批改革中的痼疾———明减暗增、先减后增。

  值得关注的是,在运用法律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的实践中,海南此次祭出的是一件很多人已经陌生的“锐器”———特区立法权。在笔者看来,这一改革实践最大的看点即在此。它的运用让我们再一次意识到,在近年来种种战略设定的背后,“特区”的身份实际上一直是海南非常重要的优势。海南从1988年至今一直是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一直担负着“先行、试验”的责任———而最能体现这一责任的正是“特区立法权”。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的历史性机遇面前,我们有必要站在新的高度来诠释和运用国家赋予海南的特殊权利,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不但决定将海南岛列为经济特区,还“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区立法权的运用有着比过去二十几年更广阔的创新空间。“搞改革,该干的还是要大胆干”,争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范例,海南需要大胆创新,尤其需要体现“法的精神”的大胆创新。

  我们之所以为此次运用特区立法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叫好,不仅仅因为它在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方面是一次重大尝试,更重要的是,它给我们提供了其它层面的改革实践可以借鉴和运用的范例。特区立法权的合理创新运用会给我们带来足够的创新空间,会产生更多类似行政审批改革那样的“海南模式”,我们过去利用它越岭翻山,如今我们更要利用它梯山航海,这是新时期的期望,更是新时期的使命。

编辑:黄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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