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海口5月27日讯(记者林伟)记者获悉,《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日前已经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该《办法》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或年满30周岁且取得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城镇户口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作为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当前,国家规定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主要为城镇居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将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从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扩大到具有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城镇户口,并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居住,以及符合海口市规定的住房、收入、财产值等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提出,按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该市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线标准的7倍进行界定。海口市2013年度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线标准为9789元/人·年,即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超过68523元/人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但依据该市其他规定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省政府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海口市对于保障对象家庭人均自有住房不足13平方米的,按人均13平方米的标准与保障对象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给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或提供住房实物配租。但对于保障对象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10平方米,而又不达到13平方米的,只通过按差额面积发放住房货币补贴,不作实物配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