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海口5月5日讯 (记者胡续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近日公布。今后,我省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失去农用地时,将由政府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这是我省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而采取的一项制度创新举措。
《办法》规定,要按照“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原则,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政府将缴费补贴资金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由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以此确保被征地农民即使今后不缴费,年满60周岁后也能享受到一份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缴费补贴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核定,不论征地面积多少,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均纳入缴费补贴范围,但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财政供养的离退休(职)人员除外。
据省人社厅社保一处负责人介绍,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家庭人均被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80个月×50%。若有低于居民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档次×15年额度的,按该额度给予补贴。
为了确保完全失地农民获得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规定家庭农用地全部被征收且人均被征收面积小于1.5亩的,按1.5亩计发缴费补贴。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收农用地面积累计超过4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缴费补贴,以防止一些家庭和个人因拥地较多而导致补贴金额过大, 避免分配差距悬殊,维护社会公平。
假设某县一户农民家庭,16周岁以上的有2人,今年被征收农用地10亩,人均失地5亩,按上限4亩计算,该户农民60周岁以后每月个人账户可领取养老金为:4(人均被征收农用地亩数)×230元(征地当期该县农村月低保标准)×180个月×50%÷139个月=595元/月,接近目前我省农民人均月纯收入水平。
该负责人说,补贴标准是既算经济账,又算社会账,综合考虑了我省农民人均农用地(4亩多)、耕地(1.6亩多)水平,及农村低保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重要因素。
此前,2009年出台的《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农村集体和个人往往无力或不愿按规定比例出资参保,导致政策难以真正落实。2009年以来,全省应参保被征地农民8万余人,仅有2万多人办理了参保手续。
和原办法相比,新规保障范围更加广泛,不再限于失地50%以上的农民,将失地50%以下的农民也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农民负担也大幅减轻,免除了原来的农民“从安置补助费中承担30%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内容,政策简单易行。
此外,新规不影响新农保政策的执行,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继续享受新农保相关待遇。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新规的出台,更好地维护了所有16周岁以上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使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