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助我省县级团委工作经费的通知

琼团公告 发布日期:200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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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五指山、东方、定安、屯昌、澄迈、临高、昌江、乐东、陵水、白沙、保亭、琼中(市、县)委,海口市秀英、龙华、琼山、美兰区团委:

按照团中央《关于资助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县级团委工作经费的通知》(中青明电[2008]36号)和团中央85日召开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团省委决定在团中央对我省20个县级团委工作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再对我省16个市县团委给予一定数量工作经费资助。为了做好这两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助对象

按照团中央的要求,此次资助的对象是县级团委,我省受资助的县级团委20个,具体包括:16个市县(除海口、三亚外)和海口秀英、龙华、琼山、美兰4个区团委。

二、   资金标准

   团中央资助每个县级团委2万元,团省委配套资助16个市县每个团委5000元(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   资金划拨和用途

按照每个县级团委2万元的标准,团省委将及时把团中央集中划拨到位的资金转划到受资助的县级团委工作经费中,团省委配套的资助资金也将同时划拨到位。资金的用途具体是:1万元专项用于推进团的基层工作,支持基层团组织根据各地的实际,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工作,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基层团干部的培训,不断增强对青年的吸引和凝聚。另1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基层团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工作,探索基层团组织吸引凝聚青年的新的动员机制,推动建立县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含协会、服务队等),按照团中央印发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加强志愿者骨干队伍建设等。团省委配套资金5000元专项用于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四、   资助要求

1、各市(县、区)团委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本市(县、区)党委分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争取政府配套资金支持。

2各市(县、区)团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向团省委提交关于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团省委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3、各市(县、区)团委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确定工作项目,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4、请各市(县、区)团委于829日前填写好申请表上报团省委办公室。联系人:赵立儒,联系电话:65337202

 

 

 

 

附件: 1、海南省受资助团的工作经费的县级团委名单

    2、海南省县级团委工作经费资助申请表(封面和正文共4页)

 

 

 

 

 

 

         2008年8月19

附件

编辑:刘钦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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