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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昊同志在纪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两个《决定》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当前栏目: 领导讲话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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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会议安排,我结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在两个《决定》的有力推动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20年前,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确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中央综治委于2001年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目前,中央预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已由2001年的13个增加到21个;在地方层面,省、市两级全部成立了预防工作领导机构,2500多个县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多年来,各部门密切配合,在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净化社会文化环境、重点群体救助、阵地建设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青少年罪犯和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犯罪的比重已连续4年下降。

  二、两个《决定》确立的一系列重要原则在今天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在两个《决定》颁布20周年的今天,我们认真回顾和学习两个《决定》,深感尽管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但两个《决定》确立的一系列重要原则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需要我们继续坚持好、运用好。

  《决定》指出,社会治安问题是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我们感到,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进程中渐次出现的很多社会问题,比如城市新移民的生活单调化问题、社会成员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中的障碍问题、绝对贫困存在和相对贫困的持久性问题、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地位改善等问题,都被压缩在我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伴随这一进程,我国高速发展面临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不可回避。这就需要我们正视问题存在,系统分析研究,进行综合治理。

  《决定》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感到,思想决定行动,未成年人的思想归根结底是受成年人思想影响的。在现实生活中,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多种诱惑纷繁复杂,传统的价值观受到很大冲击,经过互联网对社会极端现象的放大,使不少青少年在价值观、道德标准上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从思想引导入手,才能抓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

  《决定》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迫切需要。我们感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别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某种程度上是面对不同类别群众开展的工作,就要求我们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怀着对群众应有的感情和负责的态度,坚持党的群众观点、群众立场。我们还感到,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需要我们把专门机关的工作力量与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与广大基层干部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整体工作力量。这是我们国家社会治理结构设计中的重要政治优势,应当充分发挥。

  《决定》指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使综合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中去。我们感到,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处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线,是党和政府与广大群众最普遍联系的路径和渠道。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最广泛、最普遍的工作,主要要靠基层去做。我们应当按照中央的要求,努力为基层解决困难、提供支持、创造条件。

  三、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几点建议

  当前,我们既要看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的重要进展,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的交织、社会思想环境的变化、互联网中存在的消极因素等方面的影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存在着许多不足。我们不能满足于搞搞活动、发发材料、上街宣传的办法,要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作为预防办,我们建议:

  第一,针对重点青少年群体,采取更为有效的教育帮助或预防犯罪工作措施。一是针对闲散青少年,要以教育帮助为主,突出关爱措施。调查表明,不少地方的闲散青少年,社会上各种正面的力量一年都无法保证接触一次。我们要力争建立闲散青少年群体的联系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联系管理和教育帮扶机制,努力使社会上各种正面力量与闲散青少年有必要的接触。二是针对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群体,要把一般意义上的帮教与专业力量的帮教结合起来。不能只靠社区帮助和管理,而要充分借助法院、检察院、司法等部门中掌握的帮教“问题青少年”的专业方法和工作力量。三是针对服刑在教青少年和有过案底记录的青少年,既要强调社会关爱、物质帮扶和技能培养,也要注重思想碰撞和情感交流。四是针对外来流动青少年、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群体,要动员社会力量,切实做好关爱和帮扶工作。

  第二,针对青少年群体的思想意识,探索有效的教育引导途径。真正的预防要从思想入手。我们要注重把握青少年认知、意识、思想形成的一般规律,着力增强思想引导内容的针对性和方式的适用性。比如,青春期前的灌输方法比较容易接受,进入青春期以后,价值分析的方式比灌输更有效。比如,对学校中的普通青少年、社会上的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应该用不同的方式和工作强度开展法制教育。我们感到,教育青少年,讲一句正确的话容易,但讲一句让他真心接受的正确的话就很不容易。这就需要我们既看到真理本身的力量,还要看到感情、信任和友谊等因素在真理传播中的作用。

  第三,针对青少年行为演变的关键环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规律。我们感到,目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还有不少重要问题研究得不够充分。比如,如何在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研究与青少年犯罪行为有关的思想意识、生理心理等问题的规律;研究青少年如何从健康心理状态到不良心理状态、再到犯罪心理状态思想意识转变的关键点,从正常行为到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过渡到犯罪行为的关键点;研究如何从根本上减少诱发青少年重复犯罪的思想引导、人格塑造、克服社会偏见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四,针对基层矛盾集中的现状,进一步支持基层。目前基层面对着大量的社会管理事务,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也都集中在基层。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真正能感动“问题青少年”群体的,很多是基层派出所、少年法庭和管教所的干警和基层干部。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努力支持和培育好善于做“问题青少年”群体工作的队伍,为他们提供更多支持、创造更多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第一线联系、接触以及有可能影响和改变“问题青少年”的优势。

  团中央将按照中央综治委和预防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扎实做好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特别是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试点工作。


(2011年5月4日印发)

编辑:团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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