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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获人大审议通过

当前栏目: 琼团要讯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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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并于8月1日起施行。
   在我省,注册志愿者达到15万多人,志愿者协会23个,各类志愿者服务队4000多支,有400多个志愿者服务站,有300多万人次志愿者参加过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各类志愿者队伍蓬勃活跃在海南社会建设各个领域。随着去年南方冰雪灾害、奥运火炬传递、赴川抗震救灾、奥运会残奥会成功举办,志愿服务事业处于一个“井喷式”发展状态。
   自2005年1月至2008年10月,为推进海南志愿服务立法进程,省人大内司委、和团省委有关人员组成的立法领导小组广泛进行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2009年3月4日,团省委召开《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讨论会,听取各方意见。3月11日,省文明委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我省志愿服务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为我省志愿服务提供政策和法规保障。4月7日至22日,省人大法工委、团省委先后全省范围内展开立法调研,并在海口召开各大院校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了志愿服务的定义、范围及规则,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和志愿者的权利义务,突出政府和社会对志愿服务事业的支持和保障,充分体现出条例倡导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推动我省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团省委宣传部供稿)

编辑:刘钦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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